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440节 (第3/9页)
也没有足够的专业从业人员(仅被告人一人,且被告人不具有专业金融知识背景)。 综上,‘大发公司’并不具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尚达不到足以威胁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所以不能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杜庸解释道。 第961章 你永远有机会 “哦,也就是说这类金融犯罪,在表面看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要件,构成犯罪,实质上不一定就真的构成犯罪,还要分析实际情况。”程都若有所思的叨咕着。 “对,金融类的犯罪不比杀人、抢劫这类暴力犯罪,罪与非罪不能武断的看法条,就下定论,否则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 法律规定不是完美的,有时候需要法律从业者去思考,去寻根。你也不要过分的相信权威的意见,‘文无第一’,你永远有机会,因为他们没有审判权。 我再给你延伸下,就你刚才所说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如果已经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期货经纪公司等为了拓展业务,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擅自扩建业务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但主管机关尚未批准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表面上肯定符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要件,那实质上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杜庸问道。 “如果公司已经取得了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具有牌照,从法律上讲,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公司是一体的,即便分支机构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应该也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与那些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